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3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40003942號公告修正第9條、第10條、第12條、第28條之11、第37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32295號函同意核備)

所有條文

  1. 集團企業中之發行公司申請股票上市,除公營事業外,雖合於本準則有關規定,但不能符合下列各款情事者,應不同意其股票上市:
    1. 一、申請公司與同屬集團企業公司之主要業務或主要商品,無相互競爭之情形。但申請公司具獨立經營決策能力者,不在此限。
    2. 二、申請公司與同屬集團企業公司間有財務業務往來或交易者,除各應就相互間之財務業務相關作業規章訂定具體書面制度,並經董事會通過外,應各出具書面聲明或承諾無非常規交易情事;無業務往來者,應由申請公司出具書面,承諾日後有往來時必無非常規交易之情事。
    3. 三、其財務業務狀況及前述之作業辦法應無重大異常情事。
    4. 四、其對於銷售予集團企業公司之產品,應具有獨立行銷之開發潛力。
    5. 五、申請上市時,最近期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來自集團企業公司之進貨金額未超過百分之七十。但基於行業特性、市場供需狀況、政府政策或其他合理原因所造成者,得不適用之。
    6. 六、申請上市時,最近期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來自集團企業公司之營業收入或營業利益金額未超過百分之五十;或利用集團企業公司提供之關鍵性技術或資產所生營業收入金額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但基於行業特性、市場供需狀況、政府政策或其他合理原因所造成,且前開比率未超過百分之七十者,得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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