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3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40003942號公告修正第9條、第10條、第12條、第28條之11、第37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32295號函同意核備)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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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規定之發行公司,除公營事業外,有最近二個會計年度發包與營造公司之年度金額逾新台幣二億元,或雖未逾二億元而該營造公司為關係人者,於該二年度內均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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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該營造公司須具甲級營造廠資格外,其最近二個會計年度之財務報告暨個案別之毛利率,均應經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會計師二人以上共同查核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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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與營造公司最近二個會計年度之個案別毛利率並無異常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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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工程之承包過程、承包價格之形成及付款辦法,經由專業機構出具報告,評估其具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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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該營造公司於最近二年內,並無重大違反建築營建相關法令及與建設公司間工程承包契約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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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與營造公司間之資金往來無異常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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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與營造公司間無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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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公司與營造公司非屬關係人,且已建立完整內控制度及發包之招標程序、付款辦法符合行業慣例者,得排除適用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