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3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40003942號公告修正第9條、第10條、第12條、第28條之11、第37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32295號函同意核備)

所有條文

  1. 申請股票上市之發行公司,合於下列各款條件者,同意其股票上市︰
    1. 一、設立年限:申請上市時已依公司法設立登記屆滿三年以上。但公營事業或公營事業轉為民營者,不在此限。
    2. 二、資本額:申請上市時之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六億元以上且募集發行普通股股數達三千萬股以上。
    3. 三、獲利能力︰其財務報告之稅前淨利符合下列標準之一,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決算無累積虧損者。
      1. (一)稅前淨利占年度決算之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比率,最近二個會計年度均達百分之六以上。
      2. (二)稅前淨利占年度決算之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比率,最近二個會計年度平均達百分之六以上,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之獲利能力較前一會計年度為佳。
      3. (三)稅前淨利占年度決算之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比率,最近五個會計年度均達百分之三以上。
    4. 四、股權分散:記名股東人數在一千人以上,公司內部人及該等內部人持股逾百分之五十之法人以外之記名股東人數不少於五百人,且其所持股份合計占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或滿一千萬股者。
    5. 五、上市產業類別係屬食品工業或最近一個會計年度餐飲收入占其全部營業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之發行公司,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
      1. (一)設置實驗室,從事自主檢驗。
      2. (二)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委外辦理檢驗者,應送交經衛生福利部、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或衛生福利部委託之機構認證或認可之實驗室或檢驗機構檢驗。
      3. (三)洽獨立專家就其食品安全監測計畫、檢驗週期、檢驗項目等出具合理性意見書。
  2. 申請股票上市之發行公司,其市值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以上且合於下列各款條件者,同意其股票上市:
    1. 一、合於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條件。
    2.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大於新臺幣五十億元,且較前一會計年度為佳。
    3. 三、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營業活動現金流量為正數。
    4. 四、最近期財務報告之淨值不低於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三分之二。
  3. 申請股票上市之發行公司,其市值達新臺幣六十億元以上且合於下列各款條件者,同意其股票上市:
    1. 一、合於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條件。
    2.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大於新臺幣三十億元,且較前一會計年度為佳。
    3. 三、最近期財務報告之淨值不低於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三分之二。
  4. 依第二項或前項申請股票上市之發行公司,其上市買賣有價證券數量,乘以初次申請股票上市首日掛牌價格之承銷價格,亦達其申請上市之市值標準者,方同意其股票上市。但股票已依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三條規定在櫃檯買賣中心上櫃買賣或在創新板上市買賣者,以上市股票數量乘以終止櫃檯買賣或改列上市前之最後交易日收盤價格計算,如最後交易日無收盤價格,則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之三第四項第二款之原則決定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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