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3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40003942號公告修正第9條、第10條、第12條、第28條之11、第37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32295號函同意核備)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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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依證券交易法規定發行或補辦發行審查程序之有價證券,其發行人於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規定向本公司申請上市者,應分別檢具各類有價證券上市申請書,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公司申請,本公司依據本準則暨本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之規定審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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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與其證券承銷商具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拒絕接受該證券承銷商所出具之評估報告,並不同意其有價證券之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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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雙方互為有價證券初次上市或上櫃評估報告之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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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所列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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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屬於同一集團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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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規定之申請書及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由本公司訂定,並於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