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新興科技資通安全自律規範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4月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一字第1140001656號函修正第6條附錄,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37518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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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雲端運算服務運作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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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應事先評估使用雲端運算服務之風險,若雲端運算服務涉及關鍵性系統、資料或服務者,應訂定雲端運算服務相關運作安全規範,其內容包含下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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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券商為使用者時應訂定雲端運算服務提供者之遴選機制及查核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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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券商為提供者時應訂定雲端運算服務安全控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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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就雲端服務中斷及終止應訂立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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