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4月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40005339號公告修正第3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34430號函同意核備)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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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期貨信託事業以指數股票型基金或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上市者,應於每營業日結算完成基金淨資產價值後,於其公司網站揭露申購買回清單資訊,惟首次揭露日為受益憑證上市掛牌日之前一營業日。如有不可抗力情事,前述揭露時間均得為次一營業日開盤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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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所稱申購買回清單資訊係基金次一營業日申購買回相關參考數據、資料及投資組合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