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4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40005339號公告修正第3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34430號函同意核備)

所有條文

  1. 發行分離後認股權憑證之上市公司,應依下列規定期限將相關資訊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
    1. 一、認股權憑證發行資料及其異動情形:發行資料應於開始上市買賣日前至少三個營業日建檔,其異動情形應於發行後每月十日前申報。
    2. 二、公司名稱變更:應於主管機關核准後三十日內申報。
    3. 三、分離後認股權憑證終止上市時:
      1. (一)到期終止上市買賣:應於本公司公告分離後認股權憑證終止上市後至憑證到期前申報;
      2. (二)已全數認購普通股時終止上市買賣:應於全數認購日後二個營業日內申報;
      3. (三)流通在外餘額低於原發行總額之百分之十而向本公司申請終止上市:應於本公司公告終止上市日後二個營業日內申報。
    4. 四、分離後認股權憑證實際發生首次持有人申請認購普通股:應於受理持有人申請當日申報。
    5. 五、分離後認股權憑證認購情形:應於每月五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
    6. 六、分離後認股權憑證停止認購期間:應於召開股東常會或臨時會之股票預定停止過戶日前十二個營業日申報;或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發放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或其他依法停止過戶日前二十個營業日申報。
    7. 七、認購價格調整事宜:應於上市公司決定調整或不調整價格後次一個營業日內申報。
    8. 八、與分離後認股權憑證持有人權利義務相關之資訊: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後次一營業日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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