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發行人應將下列資訊依規定期限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
-
一、於每營業日開盤前,申報可算得最近一營業日指數股票型基金或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資料。但分割或反分割作業停止買賣期間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不得申報。
-
二、於交易時間內,取用即時市價資訊,依至少每十五秒更新乙次之頻率於基本市況報導網站申報指數股票型基金或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之每受益權單位盤中預估淨資產價值。指數股票型基金或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持有外國有價證券或期貨契約等資產者,自上午八點三十分起至下午五點止,取用即時市價或最近收盤價依上開更新頻率,揭示該指數股票型基金或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之每受益權單位盤中預估淨資產價值。但於分割或反分割作業停止買賣期間之每受益權單位盤中預估淨資產價值,不得申報。
-
三、於每週第一營業日開盤前,申報前一週指數股票型基金或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投資產業類股或資產組合比率,但基金資產之上市地交易時間與本中心無重疊者,得於每週第一營業日中午12點前申報。
-
四、於每月十日前,申報上月份指數股票型基金或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持有前五大投資資產名稱及合計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率。
-
五、於每月十日前,申報指數股票型基金或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及其所追蹤之指數或績效指標截至上月為止之三個月、六個月、一年、年度至今及上櫃至今之累計漲跌幅度等比較資料。但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如無績效指標者,僅須申報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累計漲跌幅度資料。
-
六、於每季第一個月十日前,申報上一季指數股票型基金或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投資資產內容及比率。
-
七、於每年六月固定基準日,輸入僑外及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持股情形統計表,並依僑外及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持股情形申報作業之申報時限辦理。
-
發行人應於每營業日結算完成基金淨資產價值後,於其公司網站揭露申購買回清單資訊,惟首次揭露日為受益憑證上櫃掛牌日之前一營業日。如有不可抗力情事,前述揭露時間均得為次一營業日開盤前。
-
前項所稱申購買回清單資訊係基金次一營業日購買回相關參考數據、資料及投資組合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