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指數股票型基金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審查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300812731號公告修正名稱及第2條至第6條、第8條條文及第4條附件;增訂第4條附件,自公告日起實施(原名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審查準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1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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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所稱之指數股票型基金,係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七條之一規定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暨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之一及第十條之四規定之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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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所稱之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係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之一規定之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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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所稱之標的指數,係指發行人申請在本中心上櫃交易之指數股票型基金所追蹤、模擬或複製之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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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所稱之發行人,係指募集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募集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之期貨信託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