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指數股票型基金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審查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300812731號公告修正名稱及第2條至第6條、第8條條文及第4條附件;增訂第4條附件,自公告日起實施(原名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審查準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1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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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數股票型基金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以下簡稱櫃檯買賣),應由發行人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申請,本中心依據本準則之規定審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