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300812731號公告修正名稱及第2條、第3條、第4條至第15條;增訂第2條之1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原名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1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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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及其加掛ETF受益憑證互相轉換金額,不得逾越下列各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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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每一委託人每營業日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轉換為加掛ETF受益憑證,或加掛ETF受益憑證轉換為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合計轉換金額,各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上限。但該加掛ETF受益憑證之流動量提供者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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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每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轉換為加掛ETF受益憑證,或加掛ETF受益憑證轉換為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每營業日合計轉換金額,各以三百萬美元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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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向證券經紀商申請轉換,經本中心轉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確認其申請數額小於等於保管劃撥帳戶可用餘額後,由本中心通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經紀商申請轉換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