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2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300812731號公告修正名稱及第2條、第3條、第4條至第15條;增訂第2條之1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原名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1號函)

所有條文

  1. 加掛ETF受益憑證不得為融資融券交易、當日沖銷交易、證券業務借貸款項、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有價證券擔保放款業務及有價證券借貸交易,亦不得作為擔保品。
  2. 前項有價證券借貸交易不含依本中心業務規則第八十六條之一規定申請辦理借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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