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300812731號公告修正名稱及第2條、第3條、第4條至第15條;增訂第2條之1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原名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1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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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買賣加掛ETF受益憑證,應先於證券經紀商指定之外匯銀行開立外幣存款帳戶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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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首次買賣加掛ETF受益憑證,或首次依第二十二條規定申請轉換,應簽署同意書(如附件)同意證券經紀商將前項外幣存款帳號提供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並據以提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辦理股息之分派及其他與款項撥付有關之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