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2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300812731號公告修正名稱及第2條、第3條、第4條至第15條;增訂第2條之1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原名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1號函)

所有條文

  1. 指數股票型基金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之買賣,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七十七條或期貨信託事業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分配收益,而於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日以後辦理給付結算者,應為除息交易。其除息交易開始日之參考價格計算方式,準用本中心業務規則有關上櫃股票之有關規定。
  2. 除息交易開始日之開始交易基準價,為其參考價格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後之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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