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2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300812731號公告修正名稱及第1點至第9點及第3點附件,自公告日起實施(原名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1號函)

所有條文

  1. 流動量提供者透過本中心等價成交系統、鉅額交易系統、盤後定價交易系統及零股交易系統以指數股票型基金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專戶買賣其提供流動量業務之指數股票型基金或主動型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者,於同一給付結算期買賣之受益憑證得進行買賣相抵之交割。相抵後仍有賣出餘額者,得依有價證券借貸相關規定借入該受益憑證,或至遲於次二營業日依本中心業務規則第八十六條之一規定申報借券辦理給付結算。
  2. 流動量提供者依前項規定申報借券辦理給付結算者,得免除對其總經理、經理人及經辦人員為相關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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