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300812731號公告修正名稱及第1點至第9點及第3點附件,自公告日起實施(原名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1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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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量提供者進行提供流動量之買賣申報,應透過其指數股票型基金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專戶(自營商帳號下之七七七七七七~七)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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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量提供者為避險需求,得開立指數股票型基金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避險專戶(自營商帳號下之七七七七七七~八)為借券賣出申報,其數量不受每日盤中借券賣出委託額度之限制,該避險專戶申報借券賣出之有價證券,僅得自指數股票型基金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專戶(自營商帳號下之七七七七七七~七)撥入,其餘額撥出時亦僅限撥回原指數股票型基金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專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