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2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300812731號公告修正名稱及第1點至第9點及第3點附件,自公告日起實施(原名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1號函)

所有條文

  1. 投信事業或期信事業選定或新增流動量提供者時,應與流動量提供者簽訂提供指數股票型基金或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市場流動量契約(以下簡稱提供市場流動量契約),並於契約生效前三個營業日下午三時前檢附符合本作業要點第肆點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資格證明文件及適任性檢查表函報本中心同意。投信事業或期信事業有終止流動量提供者之情事時,應於契約終止前三個營業日下午三時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函知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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