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4月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400572031號公告修正第3條條文,除第3條第2項第36款自115年1月1日起實施外,餘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40333579號函、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344301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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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違反本作業辦法或申報之資訊有錯誤者,本中心得函請改善或處新臺幣一萬元違約金。但其錯漏如係由主管機關、本中心或投資人發現經查屬實者,得處新臺幣三萬元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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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上櫃公司有前項應處以違約金情事者,依個案情節,本中心得按其情節依下列各款規定處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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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近一年內累計課處次數達二次者,處新臺幣五萬元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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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近一年內累計課處次數達三次以上或個案情節出於故意或重大缺失者,得逕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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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本中心評估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具重大影響性者,最高得逕處新臺幣一百萬元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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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開事項應於本中心函知後二個營業日內補正;未按期限補正者,每逾一營業日處以新臺幣一萬元違約金,至補正日為止;另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違反本作業辦法情節重大者,本中心得依業務規則第十二條或第十二條之一規定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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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櫃公司、第一上櫃公司及發行股票或臺灣存託憑證之第二上櫃公司依本作業辦法所申報之資訊,如違反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者,另依該處理程序第十五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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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櫃公司、第一上櫃公司及第二上櫃公司違反本作業辦法規定,被處以違約金之情形,本中心將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