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4月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400572031號公告修正第3條條文,除第3條第2項第36款自115年1月1日起實施外,餘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40333579號函、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344301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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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上櫃公司申報之資訊經查有錯誤者,應於發現或接到本中心通知後,應即時輸入正確資料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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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上櫃公司申報之資訊,由本中心相關資訊系統對外公布或提供主管機關查詢,不得有虛偽、隱匿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如有前述情事者,由該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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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初次上櫃公司應於上櫃掛牌日後二日內輸入下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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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及其重要子公司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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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年度及前二年度有關本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及第二項第三款規定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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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二年度有關本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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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最近一季有關本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十款規定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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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年度有關本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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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最近一月有關本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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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最近一次有關本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八款及第二項第十一款規定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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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上櫃前五年內部人股權異動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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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有關本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九款規定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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