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4月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400572031號公告修正第3條條文,除第3條第2項第36款自115年1月1日起實施外,餘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40333579號函、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344301號函)

所有條文

  1. 櫃檯買賣分離後認股權憑證之發行人,應依下列規定期限將相關資訊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
    1. 一、認股權憑證發行資料及其異動情形:發行資料應於開始櫃檯買賣日前至少三個營業日建檔,其異動情形應於發行後每月十日前申報。
    2. 二、公司名稱變更:應於主管機關核准後三十日內申報
    3. 三、分離後認股權憑證停止或終止櫃檯買賣時:
      1. (一)到期終止櫃檯買賣:應於本中心公告分離後認股權憑證終止於營業處所買賣後至憑證到期前申報;
      2. (二)已全數認購普通股時終止櫃檯買賣:應於全數認購日後二個營業日內申報;
      3. (三)流通在外餘額低於原發行總額之百分之十而向本中心申請終止櫃檯買賣:應於接獲本中心通知之日起二日內申報。
    4. 四、分離後認股權憑證實際發生首次持有人申請認購普通股:應於受理持有人申請當日申報。
    5. 五、分離後認股權憑證認購情形:應於每月五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
    6. 六、分離後認股權憑證停止認購期間:應於召開股東常會或臨時會之股票預定停止過戶日前十二個營業日申報;或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發放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或其他依法停止過戶日前二十個營業日申報。
    7. 七、認購價格調整事宜:應於發行人決定調整或不調整價格後次一個營業日內申報。
    8. 八、與分離後認股權憑證持有人權利義務相關之資訊: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後次一營業日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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