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4月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400572031號公告修正第3條條文,除第3條第2項第36款自115年1月1日起實施外,餘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40333579號函、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344301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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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檯買賣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發行人,應依下列規定期限將相關資訊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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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發行資料及其異動情形:發行資料應於開始櫃檯買賣日前至少一個營業日建檔,其異動情形應於發行後每月十日前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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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浮動利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利率重設:重設後之最新計息利率應於利率重設日後次一營業日內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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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暨定發行計畫之還本付息作業:應於還本付息日前七個營業日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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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用評等等級之異動:應於信用評等等級變更日後次一營業日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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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到期前提前還本、收回或贖回,或已預知發行人既定發行條件外之發行餘額變動:應於發行餘額變動前七個營業日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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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前款發行餘額之實際變動情形:應於發行餘額實際變動後一個營業日內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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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資產信託證券化或資產證券化計畫及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內容變更:應於決議後、主管機關核准或生效後一個營業日內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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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召集受益人或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會議及其決議事項:應於會議召集日十二個營業日以前以及會議決議後一個營業日內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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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停止或終止櫃檯買賣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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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到期屆臨還清本金、到期前全數買回、贖回,或其他因素還清本金並終止櫃檯買賣者:應於接獲本中心核准終止櫃檯買賣通知後二個營業日內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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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停止或終止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櫃檯買賣:應於接到本中心通知之日起三個營業日內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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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司名稱變更:應於主管機關核准後三十日內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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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權利義務相關之資訊: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後次一營業日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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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資產池資料:應於每次付款日後五個營業日內申報;如該月未執行付款者,應於次月十日前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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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產池類別為汽車貸款債權、房屋貸款債權、租賃債權、信用卡債權、應收帳款債權、債券等有價證券債權者,應申報項目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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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益證券還本配息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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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金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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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金餘額屬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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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利息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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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無逾期放款及應收款歷史紀錄之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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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資產池類別為企業貸款者,除上述應申報項目外,尚應申報「佔總貸款金額5%以上之前十大企業債權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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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資產池類別為其他債權或信託受益權者,應申報項目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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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益證券還本配息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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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金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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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金餘額屬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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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利息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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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資產池類別為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者,應申報項目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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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益證券還本配息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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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租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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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前十大出租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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