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上櫃公司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認定標準」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4月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400572031號公告修正第2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40333579號函、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344301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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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本中心函知上櫃公司(並副陳主管機關)有符合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情事者,該上櫃公司應於編製通知到達之日起十日內依財務預測處理準則相關規定辦理公告申報,並應於接獲本中心通知函之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至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揭露;如上櫃公司有不同之觀點而申復不辦理完整式財務預測公開者,本中心應即將判定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理由及該公司之申復意見,併同陳報主管機關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