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4月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400572031號公告修正第4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40333579號函、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344301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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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得依下列規定,公告上櫃公司之有價證券暫停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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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中心審酌上櫃公司依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申請暫停交易為有理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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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眾傳播媒體報導或其他資訊顯示對上櫃公司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且上櫃公司無法就該重大情事完整說明,本中心認為暫停交易符合交易市場需要或保護股東權益而有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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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櫃公司無法就暫停交易事由之相關訊息完整說明,本中心認為有繼續暫停交易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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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暫停交易以一個營業日以上,三個營業日以下為限,必要時得持續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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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否准上櫃公司暫停交易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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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有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情事而申請暫停交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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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上櫃公司公開或說明而無暫停交易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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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中心認為上櫃公司申請暫停交易為無理由或不宜暫停交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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