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4月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400572031號公告修正第4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40333579號函、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344301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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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發現上櫃公司有第四條或第二上櫃公司有第五條規定未發布之重大訊息、重大訊息內容不完整,本中心認為有必要時,得以傳真、電話或電子郵件方式詢問上開公司之發言人、代理發言人、第一上櫃公司之訴訟及非訟代理人,或第二上櫃公司之在臺代理人,其須就詢問內容逐項說明,並依下列規定期限內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但上櫃公司及第二上櫃公司有非可歸責於公司之事由致無法依規定期限辦理,經本中心同意得延長申報期限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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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於該營業日下午五時前接獲本中心詢問者,應立即輸入重大訊息說明,至遲不得逾通知後二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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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於該營業日下午五時後或例假日接獲本中心詢問者,應立即輸入重大訊息說明,至遲不得逾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二小時前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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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遇緊急突發或重大事件者,應於本中心指定期限內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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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人得檢具佐證資料向本中心書面查詢上櫃公司未依規定發布之重大訊息,本中心得以原件或其摘要於正常營業時間內向公司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