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4月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400572031號公告修正第4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40333579號函、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344301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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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櫃公司應建立內部重大資訊處理作業程序,包含發布重大訊息之評估程序、陳核紀錄之保存,及違失處置等相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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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櫃公司於依本處理程序公開訊息之前,不得對外公布任何消息,以確保資訊之正確性及普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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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櫃公司所發布之重大訊息應詳述發生事實、原因、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估計影響金額及因應措施,其應行發布之具體內容依本中心申報格式為之。公司發布之重大訊息與向外界及媒體說明之內容應一致,且不得有偏頗、誇耀性或類似廣告宣傳之發言,或提供尚未確定之消息,或與事實不符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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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櫃公司代表於召開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時,應依前項規定內容詳述之,並準備相關書面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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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櫃公司及第二上櫃公司發布重大訊息之申報期限應依第六條規定辦理;上櫃公司召開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之申報期限應依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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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櫃公司對於已發布之重大訊息,其後續事件發展如有重大變化,應依原申報條款即時更新或補充說明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