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處理有價證券發行人申復案件作業程序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300812731號公告修正第28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1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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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處置人不服本中心依下列規定未予同意之處置者,得提出申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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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業務規則第二章之一併購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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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十五條或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第三十條私募有價證券補辦公開發行同意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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