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處理有價證券發行人申復案件作業程序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300812731號公告修正第28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1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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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申復程序依原終止債券櫃檯買賣處置之依據分別辦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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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處置係配合上市股票終止買賣而同步辦理者,受處置人應於本中心處置函發函之次日起七日內,檢附申復書及相關書件向本中心提出申復。本中心受理申復案件應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之申復結果審查後,將申復結果通知申復人,並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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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處置係配合股票終止櫃檯買賣或興櫃股票終止櫃檯買賣而同步辦理者,受處置人應於本中心處置函發函之次日起七日內,檢附申復書及相關書件向本中心提出申復。本中心應依終止股票櫃檯買賣或興櫃股票終止櫃檯買賣之申復結果辦理,另應將申復結果通知申復人,並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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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處置非屬前二款者,準用第二章第一節除第五條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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