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處理有價證券發行人申復案件作業程序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300812731號公告修正第28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1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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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受處置人應於本中心處置函發函之次日起七日內,檢附申復書及相關書件向本中心提出申復。受處置人倘對本中心處置有相關意見者應於提出申復時一併以書面方式陳述並檢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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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處置人應向本中心一次繳足申復審查費新臺幣十萬元整,經本中心收受後,概不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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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前項規定繳足申復審查費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