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處理有價證券發行人申復案件作業程序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300812731號公告修正第28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1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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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處置人提出申復後,原處置因符合本中心業務規則第十二條之二第二項規定經本中心公告免除其終止櫃檯買賣之實施者,其申復視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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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情形,如委員會已作成申復決定時,該申復決定不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