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處理有價證券發行人申復案件作業程序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300812731號公告修正第28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1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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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記名表決之表決票由本中心設計提供。表決時,委員應於表決票上明確表示同意或不同意,並敘明其同意或不同意之理由,未表示同意或不同意之空白票,視為不同意申復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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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決票交由會議主席統計彙整,暨宣布表決結果作成決議,並應以彌封裝入公文袋及簽章後,由本中心以密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