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處理有價證券發行人申復案件作業程序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300812731號公告修正第28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1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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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審議申復案件之表決方式,採記名一次表決,其表決結果採同意申復或不同意申復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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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者,即為申復有理由之決定,本中心應撤銷原終止櫃檯買賣處置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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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者,為申復無理由之決定,應維持原終止櫃檯買賣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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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復審議結果應通知申復人、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