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處理有價證券發行人申復案件作業程序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300812731號公告修正第28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1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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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復人得到場或以書面方式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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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復人或其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者,應以三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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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就申復人及處置部門所提供書件及陳述意見進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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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對於申復案件之討論,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論,提付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