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處理有價證券發行人申復案件作業程序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300812731號公告修正第28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1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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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每次會議應由全體委員出席,始得開議。但發生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委員無法全數出席時,如仍有內部審議委員二人及外部審議委員一人出席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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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會議中亦不得委託他人代理行使職權。但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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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提前離席者,不得行使表決權。因委員提前離席,致在場委員人數不足第一項所定開議人數時,主席應宣布散會。但如符合第一項但書規定之最低開議人數時,會議仍得繼續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