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處理有價證券發行人申復案件作業程序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300812731號公告修正第28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1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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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復案經送達本中心,於檢視申復人資格、申復書、申復事由及所附相關事證資料與規定相符,始為受理。但書件不齊而其情形可補正者,得訂期間命其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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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復案件之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本中心應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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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反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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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屬第五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八條所定得提出申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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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準用第六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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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於前項所訂期限補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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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終止櫃檯買賣之處置已確定致無提出申復之實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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