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處理有價證券發行人申復案件作業程序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300812731號公告修正第28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1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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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處置之有價證券發行人(以下簡稱受處置人)就處置已提出申復者,不得就同一處置再行提出申復。受處置人撤回申復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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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置之執行,不因申復之提出而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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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置經申復後撤銷者,本中心得視個案情形另行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