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櫃檯買賣證券商推介客戶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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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於向客戶推介買賣有價證券,不得有下列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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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引用之資訊有不實、虛偽、隱匿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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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所推介之有價證券作特定結果之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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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明確告知或標示所採用之資料係屬預測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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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依據研究報告辦理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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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推介客戶買賣經本中心變更交易方法之有價證券或管理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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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據過去推介結果,以為推介業務之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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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使用其擔任自營或承銷業務所取得之未公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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