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2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40050801號函修正第2條、第21條至第21條之3、第29條、第30條條文及第12條附表一(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59053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依不同基金及基金不同級別之特性,訂定其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該事業所委任辦理基金買回業務之基金銷售機構亦應訂定其受理買回申請截止時間,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基金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若因不同級別而有差異者,應基於公平對待投資人及不影響投資人權益原則辦理,並於公開說明書及銷售文件充分揭露。
  2. 前項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其委任辦理基金買回業務之基金銷售機構應確實嚴格執行,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基金公開說明書、相關銷售文件及公司網站。
  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其委任辦理基金買回業務之基金銷售機構所簽訂之銷售契約,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以及雙方之義務、責任及權責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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