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2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40050801號函修正第2條、第21條至第21條之3、第29條、第30條條文及第12條附表一(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59053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開放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成立後,受益人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約定以書面或其他事先約定之方式,檢具相關申請書件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其委任辦理基金買回業務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請求。
  2. 前項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者,受益人應向其受益憑證餘額所登載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經紀商辦理買回事宜。如其受益憑證餘額係登載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者,得向該事業或其指定之基金銷售機構辦理買回;如係登載於受益人本人開設於證券經紀商之保管劃撥帳戶者,應向該證券經紀商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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