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2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40050801號函修正第2條、第21條至第21條之3、第29條、第30條條文及第12條附表一(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59053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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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受益憑證之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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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其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其受益憑證得約定登載於其本人開設於證券經紀商之保管劃撥帳戶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並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製作對帳單予受益人或設置網站供受益人查詢;除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交易外,受益人並得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請求製發對帳單,該事業不得拒絕。申購人如係向其往來證券經紀商申購,受益憑證之登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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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實體發行之受益憑證,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