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2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40050801號函修正第2條、第21條至第21條之3、第29條、第30條條文及第12條附表一(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59053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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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申請於同一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除國內貨幣市場型基金或不以投資國內為限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以該買回價金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以該轉申購申請日之次一營業日之基金淨值為計算基準,計算轉申購基金所得之單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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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申購涉及人民幣以外之不同外幣兌換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辦理有關兌換之流程、匯率適用時點及使用之匯率資訊取得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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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申購涉及新臺幣或人民幣結匯(或兌換)時,含同一基金級別間之轉申購,除人民幣以外之外幣計價基金收付新臺幣款項情形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規定代申報外,應分買回、申購兩筆交易進行,按本作業程序規定交付受益人買回價金,由受益人自行辦理相關結匯(或兌換)及後續申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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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申購涉及之結匯(或兌換)情況及範例如附表三及附表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