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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依不同基金及基金不同級別之特性,訂定其受理基金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及該事業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亦應訂定其受理申購申請截止時間,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基金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若因不同級別而有差異者,應基於公平對待投資人及不影響投資人權益原則辦理,並於公開說明書及銷售文件充分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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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其基金銷售機構應確實嚴格執行,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基金公開說明書、相關銷售文件及公司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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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交付基金申購書件及申購價金。除發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直接收受投資人之申購價金轉入基金專戶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收受投資人之申購價金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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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以申購人之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專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計算申購單位數。但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或投資人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或電子支付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該等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至基金專戶者,或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第47-3條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致申購款項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基金專戶者,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申購外幣計價基金或多幣別基金之外幣級別時,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或投資人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外幣申購款項時,該等機構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指示匯撥,且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或取得該等機構提供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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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十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辦理者,前項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專戶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之情形,以申購價金進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指定之銀行帳戶為計算標準。申購外幣計價基金或多幣別基金之外幣級別時,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或投資人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外幣申購款項時,該等機構如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指定之方式將申購價金指示匯撥,且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確認該等機構已將申購款項匯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指定之銀行帳戶或取得該等機構提供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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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銷售機構之款項收付作業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者,該事業如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前將申購價金指示匯撥,且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或取得該事業提供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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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申請買回基金並同時申請於次一營業日申購同一基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以該次一營業日之基金淨值為計價基準,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