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2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40050801號函修正第2條、第21條至第21條之3、第29條、第30條條文及第12條附表一(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59053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贖基金之基金銷售機構及銷售投資型保單之人身保險業應自行確認投資人申購匯款及支付買回款項係以客戶本人名義為之,但申購款項之匯(扣)款人與受益人之關係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者,不在此限。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下列規定確認申購人與匯(扣)款人之關係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
    1. 一、申購人以銀行或自動提款機(ATM)轉帳、匯款、扣款、虛擬帳號指定匯款等方式申購基金時,應確認匯(扣)款人姓名或核對入帳之虛擬帳號為約定識別匯款人之號碼、或要求申購人提供轉帳明細、匯款單或存摺影本等相關足以識別申購人與匯(扣)款人之關係為本人之資料。
    2.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電子支付機構合作,辦理投資人透過電子支付帳戶申購買回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發行且以新臺幣收付為限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與電子支付機構制定系統串接規格及相關紀錄,執行確認基金申購人與電子支付帳戶使用者為同一人,並保留相關報表以備查核。
    3. 三、經前二款確認申購人與匯(扣)款人之關係非本人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確認申購人(即受益人)與匯(扣)款人之關係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並以申購人或匯(扣)款人所提供之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影本或電子戶籍謄本影本等足以識別申購人與匯(扣)款人之關係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之身分證明資料為依據。
  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前項辦理投資人申購程序,若申購人與匯(扣)款人之關係非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退款並取消申購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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