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2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40050801號函修正第2條、第21條至第21條之3、第29條、第30條條文及第12條附表一(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59053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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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金管會之規定編製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簡式公開說明書與公開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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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其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並應依申購人之要求,提供公開說明書;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對其所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之簡式公開說明書與公開說明書交付,得於雙方之銷售契約約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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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簡式公開說明書及公開說明書之交付或提供,如申購方式係採電子交易或經申購人以書面同意者,得採電子媒體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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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銷售機構應於其基金銷售文件及廣告內,標明已備有簡式公開說明書與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或可供查閱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