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2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40050801號函修正第2條、第21條至第21條之3、第29條、第30條條文及第12條附表一(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59053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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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委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款項收付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簽訂有關資訊傳輸及款項收付之契約,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之基金銷售機構應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簽訂有關資訊傳輸之契約,並均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訂定之業務操作辦法、配合事項及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投資人申購、買回、轉換、收益分配及清算等交易之資訊傳輸及款項收付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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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前項規定辦理款項收付作業者,申購款項得經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指定之銀行帳戶依基金級別彙整後匯至各基金專戶;買回、收益分配及清算等款項,得經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指定之銀行帳戶,將不同基金款項依基金銷售機構及投資人別彙整後匯至基金銷售機構及投資人指定之銀行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