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2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40050801號函修正第2條、第21條至第21條之3、第29條、第30條條文及第12條附表一(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59053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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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閉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於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期間內,募足最高淨發行總面額或屆滿募集期間且募集達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將其受益權單位總數呈報金管會,並於十個營業日內依法令規定向證券交易所申請受益憑證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