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2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40050801號函修正第2條、第21條至第21條之3、第29條、第30條條文及第12條附表一(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59053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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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後,於開始募集前於日報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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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公告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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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之日期及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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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名稱、電話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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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銷售機構總行或總公司之名稱、電話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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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保管機構之名稱及信用評等等級。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經金管會核准得自行保管基金資產者,應載明信託監察人之姓名或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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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名稱、種類、型態、投資基本方針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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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開始受理申購及每營業日受理申購截止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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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投資人應負擔的各項費用及金額或計算基準之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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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最高淨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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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每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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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最低申購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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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購價金之計算(含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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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申購手續及價金給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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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簡式公開說明書及公開說明書之分送方式或取閱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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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投資風險警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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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其他金管會為保護公益及投資人規定應補充揭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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