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2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40050801號函修正第2條、第21條至第21條之3、第29條、第30條條文及第12條附表一(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59053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外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除應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有關規定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提出申請核准外,關於基金之銷售、申購、買回或於國外證券市場之上市買賣等事宜,應依募集地國主管機關或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其追加募集亦同。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