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管理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3月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會二字第1140000911號函修正第4條、第5條、第8條、第12條及第8條附件一、附件二;增訂第4條之1條文及第4條之1附件三,並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68392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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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從業人員廣告行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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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會會員同意其從業人員於個人部落格或網站聊天室(包括但不限於個人部落格或網站聊天室)等相關社群網站使用之廣告,僅限轉貼會員總公司向本公會申請獲同意生效或依第八條第四項規定辦理且尚處有效期限之廣告案件,從業人員不得變動其內容;亦不得添載其他與證券業務有關之廣告宣傳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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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業人員使用個人部落格或網站聊天室等相關社群網站進行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行為,本公會會員應負監督管理之責。從業人員所刊登之廣告失效前或離職前,曾以該會員名義於其個人部落格或網站聊天室等相關社群網站刊登業務廣告資料(含廣告文宣及影音等資料),會員應要求所屬從業人員移除前述業務廣告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