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管理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3月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會二字第1140000911號函修正第4條、第5條、第8條、第12條及第8條附件一、附件二;增訂第4條之1條文及第4條之1附件三,並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68392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第4條 (行為之基準)
  1. 本公會會員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應依社會一般道德、誠實信用原則、保護投資者之精神及維持公正之證券交易市場,遵守下列原則:
    1. 一、所製作之廣告,應審慎考量廣告對於投資大眾之影響,以免誤導投資大眾之判斷。
    2. 二、對於上市個別企業營運情況介紹之廣告,應避免過度或任意做主觀上之推斷。
    3. 三、為保障客戶知的權利,製作「投資指引」或「投資分析」,必須事先對產業及個別公司作深入之分析與評估,並列明其資料來源、日期、計算期間及其風險。
    4. 四、對金融商品或服務內容之揭露如涉及利率、費用、報酬及風險時,應以衡平及顯著之方式表達,另於書面文件應以相同大小之字體及顏色為之。平面廣告之警語字體大小,不得小於同一廣告上其他部分最小之字體,並應以粗體印刷顯著標示,使其在一般人快速閱覽相關廣告時,均可顯而易見。有聲廣告除廣播以聲音揭示外,須以易識別字體揭示警語至少播放五秒鐘,所傳達之訊息應清晰、不含糊。權證行銷廣告應聲明「權證為高槓桿投資商品,有機會在短期間獲得極高報酬或蒙受權利金的損失,購買前請先了解相關風險及詳閱公開說明書」。
    5. 五、辦理財富管理及銷售金融商品業務所製作之廣告文宣資料,應以中文表達並力求淺顯易懂,必要時得附註原文。
    6. 六、應以公司名義為之,並列明公司登記名稱、地址、電話及許可證照字號。但參與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進行共同行銷、集團內或與其他機構進行共同業務推廣行為之廣告,不在此限。有聲媒體廣告應以語音或文字聲明「本公司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許可證照字號為○○年○○○字第○○○號」。
    7. 七、應符合管理規則第五條規定。
    8. 八、廣告行為應注意維持合理競爭秩序,規劃營業廣告之促銷贈品或贈獎時,應考量所提供之贈品(獎)或其他回饋之價值及方式與投資間之對等與合理性,不得以不相當之利益勸誘。
    9. 九、辦理資金融通業務所製作之廣告文宣,應避免鼓勵或引導投資大眾過度擴張信用,致其承擔過高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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