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暨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買賣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300802632號函修正第3條之2條文,並自114年1月6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301509161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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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上櫃首日之買賣,其參考價格之計算,按前一營業日轉換標的股票之收盤價格減除權利差額為之。但權利差額無法確定者,按前一營業日轉換標的股票之收盤價格為計算之基準。遇轉換標的股票於前一營業日無收盤價格時,依本中心業務規則第五十七條第一項之原則所決定之價格為計算之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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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權利差額,依發行公司按上櫃契約之規定,按期向本中心申報之股東權益分派預估數字計算之。但上開申報數字與實際數字不符時,由發行公司負其全責。